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9-27 四川省教育厅

川教函〔2023〕33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完善我省普通高校分类考试招生制度,现就做好2024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简称高职单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优化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方式,实现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录取,规范高职单招行为,学生提供多种选择让学生更加公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确保高职单招工作规范有序,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和治理能力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考试招生方式

)计划管理科学核定招生学校年度招生总计划和高职单招计划,适度调整高职单招计划比例。省内高校当年高职单招计划数,原则上不低于学校上年高职(专科)招生总计划的55%,不超过学校上年高职(专科)招生总计划的70%。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计划数,原则上应达到高职单招计划数的50%以上。

(二)考试科目。高职单招考试分为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试卷及答题卡按招生对象分为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普高类”和针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中职类”。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内容包括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综合测试重点考查职业技术理论知识(文化艺术类考生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

考试报名。高职单招实行网上统一报名。在规定时间内,考生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s://www.sceea.cn),自主选择填报1个考点,再登陆考点指定网站进行报名信息确认。考生到所填报确认的考点参加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

(四)考点设置。“质量优先,严格规范,动态调整”原则,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遴选高等职业学校作为考点。考点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1.立项省级及以“双高计划”(含培育)建设单位;

2.国家数字校园试点

3.近三年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国家级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培育项目、省级产教融合示范项目、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等成果之一的学校。

对近三年查实存在重大违规招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意识形态安全事件、重大违规就业行为、重大违规组织实习等问题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今后年度,根据以上情况,对考点学校进行动态调整。

对无考点学校的市(州),由相关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代设考点,并代为组织开展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

试卷评阅高职单招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答卷实行全省统一评阅,考生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六)志愿填报。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按网站提示和有关要求填报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学校志愿设置为9个平行志愿,每学校志愿内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调配志愿。

)录取办法。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普高类和中职类考生人数及文化考试、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分别确定全省文化考试、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成绩最低要求。在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下,对达到全省文化考试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成绩最低要求的考生,根据文化考试成绩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成绩的总分,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供学校审录。

高职单招的报名方式、志愿填报、命题管理、考试组织、评卷管理、录取实施等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制定并公布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职单招是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校要加强对高职单招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监管责任,组织做好辖区内高职单招政策宣传解读、过程监管、违纪违规问题处置及有关协调配合工作。各招生院校是高职单招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好高职单招宣传、录取等工作。各考点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立高职单招工作专班,认真落实考试准备、校园安全、考场秩序、后勤保障、保密规定等方面责任,确保高职单招工作平稳顺利

(二)加强招生宣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院校阶段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高职单招政策解读、信息咨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招生考试网站等途径发布信息,确保考生和家长对我省高职单招的政策、办法应知尽知。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及时耐心解答考生的咨询。要认真做好信访咨询,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高职单招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对违反招生纪律的招生院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其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高职单招违规招生行为的监督,对违规招生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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